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重庆时报 标签:银行贷款,霸王条款 点击数:393
买房贷款需要跟银行签合同,办信用卡需要跟银行签合同,但作为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你知道多少?昨天,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关于开展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新闻发布会,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公开了七条最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近年来,我市银行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工商部门接到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消费投诉日渐增多,特别是信用卡服务、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尤为突出。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从2013年9月以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全系统对全市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共检查了29家各大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使用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个人购车贷款合同、借记卡服务合同、信用卡服务合同等,共合同文本856份。
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工商部门指出的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修改,但有3家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
市工商局表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点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这就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陈秋香还说,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卡片,而不是被动式的强迫接受。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这条中的“业务需要”及“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所指不明,“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实际上赋予了银行随意解释、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银行的权利,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这个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点评: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条约定的归责原则是不公平的,对银行方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借款方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若非双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公平原则,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该约定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的条款。
点评: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与严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属于扩大银行权利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利。